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股票代码:002708
信息披露义务人: 扬州富海光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 1006 号
股份变动性质:权益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 年 7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具备相应的权限或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
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
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光洋股份”
、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
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
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报告书中涉及的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
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作如下释义: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光洋股
指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份、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
人、扬州富海光 指 扬州富海光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洋
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
富海创业管理 指
义务人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
富海投资管理 指
义务人的有限合伙人,同时是富海创业管理的母公司
控股股东、光洋
指 常州光洋控股有限公司
控股、目标公司
黄山市国资委 指 黄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黄山建投、建投
指 黄山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
黄山建投富海光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黄山富海基金 指
伙)
建投私募 指 黄山建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公司 指 黄山市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扬州富海光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股权转让协
指 与黄山建投富海光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议
伙)关于常州光洋控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黄山建投富海光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本次股权转让、 指 伙)通过协议受让光洋控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 持有上市公司24.7%的股份)的股东扬州富海光洋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光洋控股的
中国证监会、证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准则 15 号》 指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若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扬州富海光洋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及通讯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 1006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C739G
认缴出资额:22,1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 年 2 月 1 日
营业期限: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
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
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
等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的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
陈玮 男 中国 深圳 无
人委派代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名称:富海创业管理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
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509
法定代表人:陈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63210C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8 年 5 月 27 日
营业期限:2008 年 5 月 27 日至 2028 年 5 月 27 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
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
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有限合伙人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及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深铁置业大厦三
十三层 18 室
法定代表人:陈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893712
注册资本:43199.6544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 年 10 月 10 日
营业期限:2006 年 10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
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及其它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
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樊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5085889D
注册资本:23475.013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4 日
营业期限:2002 年 12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险化学品的生产(范围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化工产品及化
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化工产品的
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52119***********
住址:浙江省桐庐县***********
在公司任职情况:未在公司任职
(三)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情况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万元) (万元) (%)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合计 22,100.00 22,000.00 100.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如图:
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 沈林仙
资管理有限公司(GP) 理股份有限公司(LP) 限公司(LP) (LP)
扬州富海光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正在根据内部决议文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持
有份额情况如上图所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转让所持光洋控股 81.667%的股权,转让完
成后仍持有光洋控股 18.218%的股权,通过光洋控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4.50%的
股权。本次权益变动为上市公司引入了具备国有背景及产业背景的实际控制人,
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竞争实力,同时对上市公司产业结构
的优化以及新业务新产业的培育和尝试提供支持与赋能,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
力,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以及战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光洋控股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暂
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
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因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为扬州富海光洋分批次在目标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标的股权
变更登记到黄山富海基金名下的登记手续之日。分批次办理变更的时间安排请参
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之“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
让协议内容”有关标的股权交割的约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方式
约定扬州富海光洋将所持有光洋控股 81.667%的股权转让给黄山富海基金,交易
价款为人民币 1,157,356,449 元。
根据前述交易安排,若最终实施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权益变动
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光洋控股持有上市公司 138,833,87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 24.70%,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光洋控股 99.885%股权,通过控制光洋控股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38,674,2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67%,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控制光洋控股间接持有上
市公司 25,293,21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50%,不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间接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间接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比例 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 (%)
扬州富海
光洋
黄山富海
基金
合计 138,674,218 24.67 138,674,218 24.67
注:本表格所列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相应主体持有光洋控股的注册资本/光洋控股
的注册资本总数(即 8,050 万元)*光洋控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即 138,833,877 股);本表
格所列持股比例的计算公式为:相应主体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即本表格中“股份数量”
一列)/公司的股本总额(即 56,209.7967 万股)。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内容
方)三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协议中“目标公司”指
光洋控股):
“一、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股权
按本协议的约定以【1,157,356,449 元】(本协议所指元、万元、亿元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甲方向乙方做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下:
质押、被查封或者被冻结等任何权利负担以及可能影响乙方对标的股权所有权现
实或潜在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事项。
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光洋控股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被查封或
者被冻结等任何权利负担以及可能影响其对上市公司股份所有权现实或潜在的
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事项。
及违约行为,若因协议生效前目标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行为导致的任何诉讼仲裁、
刑事判决、行政处罚等均与乙方无关,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处罚由甲方承担。
司股份的协议。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8,050.00 8,050.00 100.00%
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8,050.00 8,050.00 100.00%
二、本次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
转让,即乙方拟通过受让标的股权,直接控制光洋控股 81.667%股权,间接控制
上市公司 138,833,87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70%)对应的表决权。
人民币【1,157,356,449 元】,乙方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
在本次交易顺利完成的前提下,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上市公司发生分红派
息的,目标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所产生的派生股份和/或分红款亦归属目标公
司所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标的股权产生的损益由乙方承担或享有。
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增资、回购等变更公司注册资
本事项,则目标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股份比例和每股价格等应作相应调
整。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
三、标的股权交割及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受让方书面豁免:
(1)本协议已成立并生效;
(2)目标公司和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3)目标公司和上市公司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转让方应当签署并向乙方提供一份上述股权转让款支付前提条件均已
满足的书面文件,该书面文件应逐项说明上述前提条件均已全部满足。
(5)目标公司和转让方对受让方所作出的所有说明、陈述和保证均真实、
准确、完整。
【31】日前完成第一笔股权转让款【3.2 亿元】的支付,在 2024 年 8 月【31】日
前完成第二笔股权转让款【4.8 亿元】的支付。
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对应标的股权(暨目标公司
手续。在收到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目标公司所在地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完毕将第二笔股权转让款对应标的股权(暨目标公司 2,726.5585 万
元注册资本,对应【33.870%】的股权)变更登记到乙方名下的登记手续。
之日起,甲方配合乙方:
(1)10 个工作日内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甲方委
派 1 名,乙方委派 2 名(其中 1 人担任董事长),改组后,目标公司董事会决议
事项需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2)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目标公司的印章证照、资产凭证、财务资料及
票据、银行账户、公司档案等公司材料;乙方需在收到全部上述资料时向甲方出
具资料交接完成确认函,若乙方认为甲方提供资料不够完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进行补充提供。
下,乙方应当在【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
款【357,356,449 元】。第三笔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成后,乙方支付完毕本次股权转
让所有股权转让款。
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剩余标的股权(暨目标公司 2,029.9026 万元注册资
本,对应【25.216%】的股权)变更登记到乙方名下的登记手续。
目标公司和转让方应当在全部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向乙方交付以下文件和证照的原件:
(1)目标公司变更后且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2)目标公司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单;
(3)出资证明书;
(4)应当交付给受让方的其他文件。
手续,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四、上市公司资料交接
日内,甲方负责协调上市公司将公章、合同章交接给乙方;在乙方向甲方指定账
户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357,356,449 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协调
上市公司将所有印章证照、资产凭证、财务资料及票据、银行账户、公司档案等
公司材料交接给乙方;乙方需在收到全部上述资料时向甲方出具资料交接完成确
认函,若乙方认为甲方提供资料不够完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补充提供。
五、过渡期安排
股权完成过户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
责任,促使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以下合称“关联单位”)
按照正常经营过程和以往的一贯做法依法经营,确保现有正式员工及其他形式用
工、供应商、客户和其他与之有商业联系者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保证现有的组
织机构及业务组织的完整和持续,保证管理人员及技术团队、销售团队的人员稳
定,维持各项经营许可和资质持续有效,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重要
资产的良好运作。
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的自律规则)的前提下,允许受让方指定人员接触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了解上市
公司情况,并实地查看上市公司资产,参与生产经营。
各方同意在过渡期间由乙方指派固定人员对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事项进行协
调和监督,但本协议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仍应由各方自行负责完成。
六、上市公司原有资产和人员的处置及未来安排
因本次交易的实施而涉及职工安置问题,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法继续
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决定及管理其人力资源事项等。
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经营管理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
业原有业务,努力保持相关业务的稳定业绩和良好发展,不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甲方、丙方及其管理团队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管理层制定的各项公司运营及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向上市公司汇报上市
公司按照监管层规定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信息。
七、陈述和保证
发生的相关事项对乙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议及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任何文件,不会有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权利人提
出异议或争议。本协议及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任何文件生效后,将对甲方构
成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协议或文件。甲方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
了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理解本协议签署后的法律后果,其系出于真实意思表示
而签署本协议,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无权处分、无权
代理等意思表示瑕疵。
何一项:(a)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重大合同,但甲方已经取得合同其他方同
意的除外;(b)任何对甲方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庭所发
出或即将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决。
置等担保权益或第三人权利的限制;目标公司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拥有完整
的所有权,在交割时不受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益或第三人权利的限制。
甲方将严格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配合目标公司完成标的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不存在可能导致其不能有效存续的情形;上市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且不存在可能导致其不能有效存续的情形。
质等,不存在对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开展现有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会计准则予以编制,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其原始凭证、会计
账簿和财务报表均由目标公司、上市公司依法控制和保管。
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行为。
司持续经营构成现实或者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转让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将
该重大不利事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书面通知受让方。
“独立性”要求,尊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人员独立性、财务独立性、机构独
立性和业务独立性。
人员的稳定。
合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努力保
持相关业务的稳定业绩和良好发展,不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制定的各项公司运营及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按照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供的其他一切文件、证书和资料均没有对任何重大事实、事项作出任何不真实陈
述,也没有对任何重大事实进行隐瞒或构成误导。
本协议及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任何文件。本协议及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
任何文件生效后,将对乙方构成合法、有效、具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协议或文件。
何一项:(a)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重大合同,但乙方已经取得合同其他方同
意的除外;(b)任何对乙方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庭所发
出或即将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决。
后的法律后果,其系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署本协议,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
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等意思表示瑕疵。
用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
已经披露的相关承诺。
供的其他一切文件、证书和资料均没有对任何重大事实、事项作出任何不真实陈
述,也没有对任何重大事实进行隐瞒或构成误导。
之前,不得转让标的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协议的明确约定以外的理由或情形拒绝、拖延履行股权转让款支付。
八、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运作
律法规的前提下,关键人员不得主动单方面提前解除与上市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
合同,但以下情形除外:
解除与该等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离开上市公司的情况或上市公司书面认可的其他情况。
九、信息披露
本协议生效日起,各方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手续,确保各
方和上市公司能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依中国法律、本协议各方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其他有权机构的书
面要求外,未经相关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获
悉的与本次股权转让及本协议各方的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是本协议各
方向已签署合适保密协议的中介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的除外。
十、保密义务
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
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
本协议各方及其关联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
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
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协议的终止或者解除不影响本条款的有效性。
十一、违约责任
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
如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因对方(以下简称“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
任何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对因守约方自身过错、过失或不作为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及因未及时采取合理措
施所造成损失或其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户登记手续超过 60 日的;或乙方在其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之前发现目标公司和
/或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协议第 1.1 条、7.1.3 条约定事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已支付款项,并自乙方支付每笔款项之日起至甲方退还全部
已支付款项之日止,按一日万分之五计算和支付违约金。
转让款等相关事项的(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支付、延迟配合提交股权转让工商手续
资料等)迟延超过 60 日,或若因乙方过错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未能在【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全额收到股权转让款的,针对逾期支付款项按照每逾期一日
万分之五计算和支付违约金。
权转让拥有审查权力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对该项目提出异议而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是
不能按约履行时,或因政府或相应行政机构因素导致相关时间节点延误,且协议
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追究本协议各方在此事件发生后因该事件未履行约定的违约
责任,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延期履
行协议。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以及各方一
致认可的其他情况。
十二、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a)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同意终止本协议。
(b)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变化、主管部门审批等不可归责
于一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且
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c)本协议第 3.1 条所约定付款的前提条件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未能满足的。
(d)协议各方在重大方面违背本协议项下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e)如果因为任何一方根本性违反本协议,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
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此等
违约行为没有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履行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或恢复原状。
解决条款的效力。
十三、通知和送达
如下列明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发送至相关各方(或者提前两个工作日以
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
或通过顺丰快递公司递送或以传真及电子邮箱方式递送。
(a)专人递送的,以交付之时视为送达;
(b)通过挂号信件邮寄或快递递送的,在交至对方后视为送达;
(c)通过传真交付的,在传真发出 12 小时后视为送达;
(d)通过电子邮件递送的,在发送至各方上述电子邮箱时视为送达。
如送达时为非工作日,则送达后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十四、生效
各方应保证在签署合同之前已经根据各自的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前置审批或
决议程序。本协议自各方签署(自然人仅签字、企业则由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并经相关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其他情况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光洋控股股权不存在质押、
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光洋控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38,833,877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 24.70%,亦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
议,协议各方不存在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不存在就出让人在该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就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其批准情况如下:
得光洋控股实控权。
并购实控光洋股份,并上报国资委核准。
见。
(四)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调
查和了解的情况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
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经核查,受让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
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扬州富海光洋变为黄山市国资
委。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
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
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
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事业部,供投资者查询。投资
者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扬州富海光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盖章)
: 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人(签字): 陈玮
陈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司 路 52 号
股票简称 光洋股份 股票代码 00270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扬州富海光洋股权投资基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
称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册地 1006 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 减少 □
√ 不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
量变化 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 否 □
√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
√ 否 □
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权益变动方式(可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承 □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通过光洋控股间接持股 138,674,218 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24.67%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持股数量:通过光洋控股间接持股 25,293,218 股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比例: 减少20.17%
及变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请参照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 否 □ 不适用 √
□
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
√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详见本报告“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
内继续增持 股份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
□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
□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
的负债,未解除公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
□ 否 □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扬州富海光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盖章)
: 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人(签字): 陈玮
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