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瑞松科技
股票代码:688090
信息披露义务人:柯希平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
权益变动性质:协议转让,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4年7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及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
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八、本报告书中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请投
资者注意。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 指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瑞松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指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柯希平
受让方、光原科技 指 广东光原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柯希平先生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姓名 柯希平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505241960********
通讯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瑞松科技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
下:
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002581.SZ)7.49%的股份,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的间接持股股东。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受让
方光原科技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受让上述股权。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
内暂无明确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
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
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柯希平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受让方光原
科技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7,199,8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436%。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柯希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083,63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9.643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柯希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883,8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99%。本次权益变动以上市公司总股本 94,194,479 股为依
据计算持股比例。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 占总股本比 股数 占总股本比
(股) 例(%) (股) 例(%)
柯希平 无限售条件
股份
二、 本次股份变动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柯希平
乙方(受让方):广东光原科技有限公司
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受让
方同意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之前,如遇
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新增部分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
转让总价款不做调整。
股份。
每股转让价格为 25.48 元,标的股份转让总对价为 183,451,694 元(大写:
人民币壹亿捌仟叁佰肆拾伍万壹仟陆佰玖拾肆元)(“股份转让价款”)。
同时,双方确定的定价原则还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
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如因前述定价原则被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双方应另行协商本次交易推进方案。
采取任何妨碍或不当延误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作为或不作为,共同负责办理拟
议股份转让的合规申请及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必需的资料、依
法签署必需的文件。拟议股份转让应于 60 天内完成交割,否则本协议自动
终止,甲方应返还定金给乙方。
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无法或拒绝按照约定价格和条件将标的
股份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与第三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股
份不能按时交割、不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则构成甲方实质违约,甲方应
当按股份转让价款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件受让标的股份、不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则构成乙方实质违约,乙方应
当按股份转让价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按照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
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
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 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
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
备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2024 年 7 月 26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州市
限公司
股票简称 瑞松科技 股票代码 688090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
柯希平
名称 册地 岳路****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数量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 否 √
第一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直接持股 9,083,631 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直接持有比例 9.6435%
股份比例
持股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变动数量: 减少 7,199,831 股
务人拥有权益的 变动比例: 减少约 7.6436%
股份数量及变动
比例 变动后持股数量:直接持股 1,883,800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直接持有比例 1.9999%;
在上市公司中拥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有权益的股份变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
不适用
资金来源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
是否拟于未来 暂无明确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
相关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不适用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不适用
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不适用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2024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