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
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管人员的薪酬分
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于会议召开
两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临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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