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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独董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履行、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他
委员推选其中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
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
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
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
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管理人员的人选;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相关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需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
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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