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财务
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履行、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他委员推选其中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及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
是否符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发放相关制度和办
法的规定进行评价。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
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