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纳 达: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29 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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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独董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
计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职称、博士学位;
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报告;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
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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