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
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 2024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关于为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相
关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应所控制企业美建建筑、浙江精工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为美建建
筑、浙江精工的融资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
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需求,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充分。同意将此项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李国强 赵 平 戴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