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7-29 21:39:2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粤金桥非字第1655号
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广
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郭东雪律师与冯熙凝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
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工作,包括
但不限于:
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
承诺》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等相关公告;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
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7 月 13 日将《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 15 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并以公
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会议通知》中已列明了需审议的提案及提案
内容的披露情况与查阅方式。《会议通知》发出后,未修改《会议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新增提案。
  经查验,上述公告记载有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公司董事会已按照有关
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 14 时 50 分在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
街 1 号锦龙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
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54 人,代表股份 454,106,440 股,占公司总股份 50.681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丹丹女士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一项提
案进行审议并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提案进行表决。本所律
师与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据此,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53,474,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8%;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 4,709,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祝志群
                        经办律师:
                                (郭东雪)
                        经办律师:
                                (冯熙凝)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签署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锦龙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