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阅深
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及审核相关事项,现就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与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强先生、陈志君先生均已回避表决;
和风险共担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
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发展活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