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路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29 17: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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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朕重、
张盘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
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等
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
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下午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77 号成都
中国太平金融大厦 37 楼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
票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 129 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161,310,1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30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之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格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
公司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上传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四川道诚建设工程检测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159,518,1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72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9.1186%;反对 1,617,8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曹   军                王朕重
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 1 号
温哥华广场 10 楼 AB 座
                             张盘州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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