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沪中豪(2024)法见字第20号
致: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豪(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晨律师、曹一川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临时股东会
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实
的认识以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意
见。本法律意见不涉及本次临时股东会提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
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
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审核和验证,并对本次临时股东会依法见证后,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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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统称“指定披露
媒体”)以公告方式在规定提前时间刊登了《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将如下事项通知登记在册的股东:
经审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临时股东会于2024
年7月29日下午14点30分于上海市虹口区同嘉路79号“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培训中心”3号楼3楼报告厅如期召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长王晓秋
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华恩德先生主持会
议。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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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的9:15-15:00。
经审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305 人,
代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318,523,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1.5634%。
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
理人有权出席会议,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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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题具体内容在《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等有关信息中予以充分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具体为:《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内容相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经
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并按相关规定共同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
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表决结果数据并经核查确认。
本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9,301,277,01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8149%;反对16,384,036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1758%;弃权862,227股,占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93%。
本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审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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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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