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7-29 17: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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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妥善协调证券业务与企业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
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
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
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
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除依照《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
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
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规
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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