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7-29 17: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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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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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的监督作用,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
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
书面沟通。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
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书面沟通初审意见,并
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督
促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
  (四)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五)年审结束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
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
东会审议;
  (六)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
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
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
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
事会。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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