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7-29 17: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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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对年报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外部中介机构,未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公司年报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而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责任人及差错范围的认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人指负责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人员及
其知情人,外部中介机构。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问责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下发的监管函文件为依
据,在三个工作日内启动问责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工作小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组成,审计委员会在
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通报责
任人调查结果。
  第十条   责任人接到调查结果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申诉材料,信
息披露责任追究小组收到责任人提交的申诉材料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和申诉材料
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对信息
披露责任追究工作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责任人申诉材料予以审批,审批完成后
督促经营管理层等予以实施,同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分
别采用以下问责措施:
  (一)责令责任人改正;
  (二)出具警示函;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岗位、降职、停职、撤职;
  (五)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
  (六)经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时认定的经济损失和处罚金额,由审计委员
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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