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7-29 17: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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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
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
序的基本框架;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
划;
 (三)对公司经营计划(包括年度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和担保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六)研究制订公司重组及转让公司所持股权、改制、并购、组织机构调整
的方案;
 (七)监督、指导公司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委员,并以传真、电
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将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各委员。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
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并由
召集人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亲自主持会议
时,应指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委员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决议。
  第十八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
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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