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024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
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只能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
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
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
明与承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
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
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侯选人是否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一) 独立董事不具备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或者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二)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三)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除上述情
形外,独立董事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九条 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
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
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依照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亲自出席
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
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
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和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
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
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充分的配合
和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
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经费及津贴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为本公司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独立董事年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履行年报职责应有书面记录,必要
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经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
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特别职权,应当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除上述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半
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时,可以豁免提前通知时间的要求。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审议议题、拟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形式、
联系人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会议方式、通讯方式(含视频、
电话等)、现场与通讯相结合、传阅签署等适当方式予以召开。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一名独立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独立董事委托的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
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采用书面表决方式,一人一票制。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方式;
(三)会议应到独立董事人数、实到人数;
(四)会议主持人和列席人员;
(五)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六)经会议审议的议案的内容及表决情况;
(七)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四)独立董事出席情况和会议列席人员;
(五)会议议程;
(六)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八)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
议和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存
在抵触之处,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有条款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