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HAINAN WEITE LAW FIRM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HAINAN WEITE LAW FIRM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贵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 ”)。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和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
供见证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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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2024 年 7 月 9 日,
贵司召开了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定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星期五)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会议审议事项,贵司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 info.com.cn)进行了相
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 14:50 在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 16 号高速公路大楼七
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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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
议召集人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出
席对象为: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72 人,
代表股份合计 313,309,45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1.6849%。具体
情况如下: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
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 人 ,所代表股份共计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
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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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公 司 公告 通过 网络投 票 的股 东 共 170 人 , 代表股份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171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56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744%;通过网
络投票 170 人,代表股份 56,593,41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上述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提案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股东大会
通知》 中列明并披露,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内
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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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
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
票。 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共两项,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向银
行申请贷款
额度的议案》
《关于增补
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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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情况,以上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所盖章及律师签字区域)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允宝 (签字)
经办律师:王吉生 (签字)
经办律师:马文文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