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总工
程师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的提名、决策
及相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核刘钦明先生、周永海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
料,未发现刘钦明先生、周永海先生存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刘钦明先生、
周永海先生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钦明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周永海先生为总工程师,任期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