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北化工: 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7-26 19: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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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大会”)于2024年7月26日14时在公司办公楼会
议室召开,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彭日光律师、孟祥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
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贵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
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
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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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上午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发布了《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2024年7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布的《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
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并按有关规定
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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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所告知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情况如下: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数【3】人,代表
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0,986,68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4.24%】。
  (2)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 523 】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12,074,65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
  根据上述信息,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26】人,
均为截止2024年7月26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193,061,33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2%】。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公司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074,65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对表决进行计票
和监票,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的表决结果,并宣布议案的表决情况和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该等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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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91,328,1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1022% 】 ; 反 对 票 【 1,615,200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 0.8366% 】 ; 弃 权 票 【 118,000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612%】。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票 【 10,358,950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5.6667%】;反对票【1,61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3574%】;弃权票【1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9759%】。
   表 决 情况: 同意票【191,961,8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4304% 】 ; 反 对 票 【 831,000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 0.4304% 】 ; 弃 权 票 【 268,500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1392%】。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票 【 10,992,650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0.9073%】;反对票【8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22%】;弃权票【26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05%】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票【 192,270,6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5904% 】 ; 反 对 票 【 663,800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 0.3438% 】 ; 弃 权 票 【 126,900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658%】。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票 【 11,301,450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4610%】;反对票【6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95%】;弃权票【1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均已获得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
(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
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进行公告。公司本次会议就公告之《股东大会通
知》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韩   华
经办律师:
        彭日光                 孟祥旭
                出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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