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
派律师出席了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的有关事实
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7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2024年7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按照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佘英杰主持;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上午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的股东名册,公司与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资格进行了验
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经本所律师查验,在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签名册上签名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20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3%。上述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
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49 人(含
沪港通统一投票主体),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7,422,4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经合并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385,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31%;反对198,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91%;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978%。
经核查,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新豪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鹤山市联智投资有限公司、佘俊杰、广东顺德科
创璞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