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法律意见书
百意 0020 号
致: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余威威、邬颖莹(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细则》”)以及《湖
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该等资料无论其为正本、副本、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均属真实、准确、完整的
资料,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
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
具的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有关《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随其他公告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
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指定媒体以公告形式刊载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
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
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及相关附件等内容,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年 7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 33 号鑫鼎大厦 3 楼培训中心召
开,由杨涛先生主持。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19
日。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0,557,1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6,252,4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8,000,000 股
的 46.2752%;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合计为 16,596,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8,000,000 股的 7.9789%;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24,304,6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8,000,000 股的 11.6849%。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11,799,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8,000,000 股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28,396,0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8,000,000 股的 13.6520%。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进行。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获票总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比 当选
例(%)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所
所有股东所 有中小股东所
中小股东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获票总票数 持有效表决 持有效表决权
表决结果 当选
权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比
比例(%) 例(%)
选举王小宁女士为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卢以品女士为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张群朝先生为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获票总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比
当选
例(%)
议案 2.00 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经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余威威
见证律师 | 余威威
见证律师 | 邬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