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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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下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
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
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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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科研
楼 1101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 41,194,256 股,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
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1)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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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
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3 为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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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议案 1、2、3 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
议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41,160,31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2,382,877 股同意,28,400 股反对,5,539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266%。
表决结果:41,049,69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86%;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2,308,256 股同意,81,661 股反对,5,299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2984%。
关联股东周世权、李海霞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5,581,69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612%;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07%,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6,788,256 股同意,81,661 股反对,5,299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7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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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 LIU KUN、周世权、李海霞、吴颖、刘元成回避表决。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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