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
计划”)和《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
鉴于作为激励对象的副总经理陈东洋先生和高玲女士的近亲属分别在授予
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出于审慎性考虑,为避免
可能触及的短线交易行为,暂缓授予陈东洋先生限制性股票 250,000 股、暂缓授
予高玲女士限制性股票 260,000 股,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陈东
洋先生、高玲女士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根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2 调整为 30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840,000 股调整为 4,330,000 股。
监事会认为:除上述激励对象暂缓授予外,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作为激励对象的副总经理陈东洋先生和高玲女士的近亲属分别在授予
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出于审慎性考虑,为避免
可能触及的短线交易行为,暂缓授予陈东洋先生限制性股票 250,000 股、暂缓授
予高玲女士限制性股票 260,000 股,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陈东
洋先生、高玲女士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除上述激励对象暂缓授予外,公司本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
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具备《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授予资格,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7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 3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4,330,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5.27 元/股,并同意暂缓授予陈东洋先生限制性股票 250,000 股、暂缓
授予高玲女士限制性股票 260,000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