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利益,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
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
托产品、委托贷款、债权投资等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必须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需要为前提,充分
利用好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相关权限进行审批,公司其它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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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 50%或不超过 5000 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超过以上比例和金
额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可行
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
披露前,应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条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
程序进行:
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
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
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据投资额
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
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
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
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每月结束后
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
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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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间、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
买时情况不符的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
和总经理,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受托人资信状况、盈
利能力持续恶化,可能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
币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和执行情况。公司委托理
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
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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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
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
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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