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
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
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视同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内控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十条 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
况(如有)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经
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相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
相关工作。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
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
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
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
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
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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