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八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延
议案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
议案 6:《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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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
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
席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出席者、列席人员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
资格。会议开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
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
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发言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务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
言;
现场要求提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
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提问时,先举手者先
提问;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提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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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
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或
姓名)及所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 2 次;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
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
人或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需回避表决的情形外,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非累积投票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 1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为计票人,1 名股
东代表、1 名律师为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和监督,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
签字;
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
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二、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十三、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
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
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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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五、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吉林省中研高
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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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会议时间:2024 年 08 月 05 日 14:30
(二)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中研路 1177 号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四)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
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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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对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与会人员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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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
资总额、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公司当前业务发展态势,公司在深入考察和综合考虑产业集聚效应、细
分行业人才分布等关键因素后,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海碳
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进行优化调整。此次调整旨在加强公司的
长远发展战略,提升公司吸引力,以便更好地引入行业高端人才。实施主体由公
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尚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尚昆”)变更为全
资子公司中研复材(上海)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研”,新公
司名称以注册备案为准),实施地点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500号37幢(地址以注册备案为准)。同时,基于研
发项目拓展和新的研发方向的需要,为优化项目布局,公司计划增加场地面积,
并相应提升投资总额、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总投资额将由7,320.40万元增至
动,以进一步夯实公司CF-PEEK产业布局,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投
资增加部分将使用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此外,公司拟以3,000
万元募集资金出资上海中研,出资额将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并拟以募集资金
年12月。此次调整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也基于在研产品的研发情况和后续市
场竞争态势,旨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公司相信,通
过此次调整,将为公司带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吉林省
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
总额、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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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保障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推进全资子公司“上海中研”、“吉
林省厚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项目落地,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
司及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
融机构办理贷款、授信等融资业务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
实际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公司与贷款银行
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
文件为准。在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全资子公司间分配
使用额度。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员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
需要,审核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不再上报董事会审议,不再对单一银行另行提
供董事会相关决议。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子公司发展战略,
业务经营需要而作出的,有助于为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打好基础,缓解子公司资
金压力。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
风险,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吉林省
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3:《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34,461.08万元,本次拟使用2,46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7.14%。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金额10,330万元,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吉林省
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于2024年7月12日届满,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有
序开展,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对拟聘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谢怀杰先生、
杨丽萍女士、毕鑫先生、谢雨凝女士、李振芳女士和高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
本议案共有六项子议案,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按照相关规则对每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本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届满,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
有序开展,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对拟聘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安亚人先生、苏
志勇先生和周佰成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
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共有三项子议案,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按照相关规则对每位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审核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本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6:《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届满,为保证监事会工作的
有序开展,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监事会
提名常志春先生和付杰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
件),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共有三项子议案,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按照相关规则对每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本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附件:简历
谢怀杰先生:1957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
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理总裁研修班结业。1978 年 3 月至 1980 年 12 月参军;1981
年 2 月至 2000 年 12 月就职于抚松县农业局,职员;1997 年 9 月至 2019 年 5 月,
任天福实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98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担任长春金和食
品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 年 12 月至 2019 年 5 月,担任长春市汇丰物业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2001 年 1 月至 2005 年 12 月任长春吉大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 年 1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长春文邦广告有限公司董事
及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5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长春洁润科技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2007 年 6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吉林省金正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2009 年 1 月至今,任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 年 1 月
至今任中研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8 年 10 月至今任上海尚昆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21 年 9 月至今任吉林省厚和医疗
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 年 11 月至今任吉林省鼎研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
截至目前,谢怀杰和谢雨凝为父女关系,谢怀杰与毕鑫为翁婿关系,谢怀杰、
谢雨凝和毕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逄
锦香为谢怀杰一致行动人。谢怀杰、谢雨凝、毕鑫、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和逄锦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1,752,83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2.53%。除
上述情况外,谢怀杰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
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杨丽萍女士:1983 年 7 月至 1985 年 12 月,长春市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任
主管会计;1986 年 1 月至 1995 年 10 月,就职于长春市交电采购供应站,任主
管会计;1996 年 1 月至 1999 年 8 月,就职于长春市宽城区财政局检查办,任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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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1999 年 9 月至 2006 年 11 月,就职于吉林立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任
主任会计师;2005 年 6 月至 2020 年 9 月,任吉林虹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2017 年 4 月至今,任睿德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年 3 月至今任中研股份董事、财务负责人;2009 年至今兼任吉林金正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目前,杨丽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60,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63%。
杨丽萍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高芳女士:1996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就职于长春迪瑞检验制品有限公司
任会计及财务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5 年 12 月,就职于长春市汽车车厢厂任
会计;2005 年 12 月至 2013 年 1 月,就职于长春洁润科技有限公司任会计;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吉林省中研高性能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会计;2015 年 3
月至今任中研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高芳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4,73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15%。
高芳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谢雨凝女士:2005 年 7 月至 2015 年 7 月,就职于吉林省金正投资有限公司;
至 2020 年 12 月,任长春洁润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20 年 12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月,任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公
司监事;2018 年 5 月至今,任中研股份董事、审计部长。
截至目前,谢雨凝与谢怀杰为父女关系,谢雨凝与毕鑫为夫妻关系,谢怀杰、
谢雨凝和毕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逄
锦香为谢怀杰一致行动人。谢怀杰、谢雨凝、毕鑫、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和逄锦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1,752,83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2.53%。除
上述情况外,谢雨凝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
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毕鑫先生: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2 月,就职于吉林绿洲科技有限公司任
研发主管;2006 年 1 月至 2009 年 12 月,就职于长春洁润科技有限公司任经理;
聚合车间控制室负责人;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研股份董事,并先后担任聚合车
间控制室负责人和研发工程师。
截至目前,毕鑫与谢怀杰为翁婿关系,毕鑫与谢雨凝为夫妻关系,谢怀杰、
谢雨凝和毕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逄
锦香为谢怀杰一致行动人。谢怀杰、谢雨凝、毕鑫、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和逄锦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1,752,83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2.53%。除
上述情况外,毕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
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李振芳女士:1994 年 8 月至 1995 年 12 月,就职于长春康丽达食品有限公
司任销售员;1996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就职于长春市金和实业有限公司任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销售内勤;2005 年 1 月至 2009 年 12 月,就职于长春洁润科技有限公司任出纳;
事。
截至目前,李振芳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2,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3%。
李振芳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安亚人先生:1982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吉林财贸学院任教;2002 年 4
月至今在东北师范大学任教;2006 年 4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延边石岘白麓纸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7 年 5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4 年 5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4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 2 月至 2022 年 12 月任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6
月至今任中研股份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安亚人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安亚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苏志勇先生: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4 月,就职于中国联通枣庄分公司任数
据工程师;2008 年 9 月至 2009 年 2 月,就职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就职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16 年 3 月至今就职于北京盈科(长春)
律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2014 年 2 月至 2022 年 12 月担任吉林吉大通信设计
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6 月至今任中研股份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苏志勇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苏志勇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周佰成先生:2004 年 3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吉林大学商学院企业管理方向
博士后。2015 年 8 月至今,兼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2005 年 9 月至今,在吉林
大学任教,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
主任;2018 年 9 月至今,兼任吉林大学量化金融研究中心主任;2010 年 9 月至
今在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员;2016 年 5 月至 2020 年 5 月兼
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4 月至今兼任吉林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6 月至今任中研股份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周佰成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周佰成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常志春先生:1982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11 月,就职于黑龙江桐楠格房
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法务主管;202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6 月,就职于
春夏秋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集团律师;2022 年 6 月至 2022 年 11 月,就职于
哈尔滨华南城有限公司任法务经理;2022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法务。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截至目前,常志春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常志春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付杰女士:1986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学历,专利代理师。2018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1 月,就职于中知(北京)认证有
限公司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3 月,就职于长春
市布拉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任专利工程师;2021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专利工程
师。
截至目前,付杰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付杰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