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 2024-034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1 - 2024/8/1 2024/8/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6 月 2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802,035,324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8,020,353.2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1 - 2024/8/1 2024/8/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船舶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利人民币 0.01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9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0.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如有疑问,可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8010555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