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7-24 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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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事项进行核查后,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划 或安排。
                 -3-
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
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增
强公司的凝聚力, 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
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
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励对象条件和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监事会认为,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具有
可行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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