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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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2 名,其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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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
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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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
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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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
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
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 1 次。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 1 次会议,审议公司内部
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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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年度董事会召开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公
司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
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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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1 次,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
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
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
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
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
改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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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前
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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