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24 2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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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
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比中
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
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
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
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
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者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情形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九条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
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
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制度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
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
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监高
减持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三章 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地
方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说明是否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
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前述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并由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
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
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
法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该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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