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1 证券简称:中国核建 公告编号:2024-052
转债代码:113024 转债简称:核建转债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87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1 - 2024/8/1 2024/8/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011,535,00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2,003,545.783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1 - 2024/8/1 2024/8/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
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
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83 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
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83 元。
对于沪港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
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7 元(含
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31858860
特此公告。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