乖宝宠物: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24 19: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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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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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邮编:250102   网址:www.dehenglaw.com   电话:(86)531-8166 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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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 11G20220099-03 号
致: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乖宝宠物食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成晟洁
律师、段振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
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乖宝宠物
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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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
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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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室举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4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情形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6 日发布了《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投票权报
告书》,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司其他独立
董事的委托,公司独立董事翟月玲女士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
励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期限为 2024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00-11:
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16 日。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为 225,719,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237%,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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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1,095,28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67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4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97,2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4,624,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6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
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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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
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
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
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
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
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
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并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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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5,419,8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71%;
反对 299,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5%;弃权 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397,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3.6126%;反对 299,0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661%;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213%。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5,419,8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71%;
反对 294,6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5%;弃权 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397,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3.6126%;反对 294,6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0%。
   表决情况:同意 225,419,9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71%;
反对 294,6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5%;弃权 5,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397,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3.6147%;反对 294,6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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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5,419,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9%;
反对 299,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5%;弃权 1,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396,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3.6019%;反对 299,0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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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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