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4-06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附生
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公司与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投资本”)签署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以下简称“《股票认购协议》”)
,
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上市公司)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发行对象)
: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
,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民币普通股(A 股)
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但依然保持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
股本 30%。
三、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决议公告日,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7.87 元/股(“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
价原则为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甲方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除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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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事项的,则对除息除权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作相应调整)
,且不低于截至定价基
准日甲方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他权益工具)/
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若甲方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
债表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每股净资产值作相应调整)
。
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
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双方应按照修
订后的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双方同意,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含本数),认购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认购金额不超过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双方应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协商确定调整
后的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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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将依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
行方案对乙方拟认购本次发行的数量和认购金额等事项进行最终确定。
四、认购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标的股份的交割
发行的股份。
乙方收到甲方或甲方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认购
款缴纳通知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甲方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
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监会、上交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乙方实际认购的甲方股票通过证券
登记结算部门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完成交割。
五、限售期
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发行中
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的要求(如涉及),该等调整不视为乙
方违约,乙方同意届时无条件执行该等安排。
六、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日起成立;本条以及与声明和承诺、违约责任、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保密、不可
抗力等相关的条款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
时生效,并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生效日:
(1)本次发行方案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上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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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不可抗力等非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本次发行不能实施,双方均
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有权的审核机构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甲方本次发行的方案不能获得批准,则
任何一方均有权和有义务及时通知其他方终止本协议;
(4)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
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 5 日内或双方协商确认的更长期限
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若基于第 6.2 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3)项所述情形而终止,
则任何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若基于第 6.2 条第一款第(4)项所述情形而被
终止,则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