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4-06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
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武汉东湖高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行了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武汉东
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 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
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 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
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
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
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
求《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 《上市公司监管
市规则《(2022 年修订)》 《上市规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以下简称“《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
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范运作《 》、
《
《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 》
(《 以下简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4-063
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修改: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
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
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
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作出决议。
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 修改:
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投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 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
保本型产品; 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
划正常进行。 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
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
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 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 公告。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原(2017 年版)制度即行废
过之日起实施,原(2022 年版)制度即行废
止。
止。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