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科技: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7-23 22: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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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股
东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
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中包括两名股
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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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于会议召开
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二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被公开谴
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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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八)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相关会计制
度的规定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监事修改或者补充。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监事会定期会议决议与临时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案。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由其根据
事项重要性决定是否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五条 在审议某议案时,提案的监事应对该议案作出说明,并有义务回
答其他监事的提问。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经
监事会主席签署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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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经全体监事书面同意,可缩短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时
间。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资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监事或其授权的其他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人员列
席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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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与会监事可在
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签字扫描文档)等方式在规定的表
决时限内提交监事会主席。未获有效通过的表决事项,应即向监事会主席报告,
并及时向全体与会监事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不返回会场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由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议程;
  (三)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会议出席情况;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由专人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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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
决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向董事会、股东会提出建议,前述建议由董事会组织
有关部门落实。
  第三十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会或
向股东会提出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议题和内
容完整的议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或部门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
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
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批准后
生效。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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