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作为山东赫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山东赫达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099 号),山东赫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00.00 万张,每张面
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0,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
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59,470.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于 2023 年 7 月 7 日汇
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减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和
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 724.94 万
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验证,并由其出具《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和信验字(2023)第 000036 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
项存储、专款专用,并与招商证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披露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募集
资金到账情况,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表:
项目计划总投资 预计使用募集资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额(万元) 金额(万元)
淄博赫达高分子
淄博赫达 30000t/a 纤维素醚项目 91,563.53 32,000.00
材料有限公司
赫尔希年产 150 亿粒植物胶囊及 山东赫尔希胶囊
智能立体库提升改造项目 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3,000.00 13,000.00 ——
合 计 122,732.03 60,000.00 ——
二、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情况及原因
为优化公司产品线生产布局,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效率及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经公司管理层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在不改变募投项目
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的前提下,拟在原实施地点的基础
上增加一个实施地点,新增的实施地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赫尔希
公司厂区内一车间”,与原实施地点间隔不超过 500 米,位于同一个厂区,具体
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增加前实施地点 增加后实施地点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
赫尔希年产 150 亿粒植物胶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 赫尔希公司厂区内一车间
囊及智能立体库提升改造项
赫尔希公司厂区内五车间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
目
赫尔希公司厂区内五车间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若需履行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审批等程序,
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增加该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该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
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的变更,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
性的影响。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相关审议情况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的议案》,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实质影响公司募投
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合理布局,整合资源。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募投项
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招商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
利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招商证券对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葛麒 罗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