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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天恒”、
“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实际控制人朱义先生(以
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就相关事实听取
公司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的如下声明与保证:公司已保证
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口头及书面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所提供文件的签署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
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
其正当授权的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误导或偏差。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
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有关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百利天恒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其他任何法人、
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百利天恒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朱义先生;朱义先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为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1、企查查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网站3、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4、中国裁判文书网5、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
平台6、信用中国网站7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形。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百利天恒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发布的《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
行动方案的公告》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增持人在本次增持前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百利天恒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发布的《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
,增持人本次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
行动方案的公告》
币 1,000 万元;本次增持不设置价格区间,实施期限自 2024 年 2 月 2 日起 12 个
月内;增持人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
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公司发展理念,维
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
实履行社会责任的目的,支持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拟增持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2024 年 2 月 2 日至 2024 年 7 月 22 日期间,
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 50,520 股,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7 月 22 日总股本的 0.01%。
(四)本次增持后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本次增持后,截至 2024 年 7 月 22 日,增持人
持有公司股份 298,159,400 股,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7 月 22 日总股本的 74.35%。
综上,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
发出要约:……(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
位……”
如前所述,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 298,108,88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74.34%,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
根据《上市规则》,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直接相关的、可能影响上市公司上
市地位的事项为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即社会公众股东所持有的
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
民币 4 亿元的,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 2024 年 7 月 22 日,百利天恒的股本总额
为 401,000,000 元,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本次增持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公司股
份数量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综上,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
案的公告》
,就增持人、增持计划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鉴于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公司应当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百利天恒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
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
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百利天恒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
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