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保证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
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及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
计师;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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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
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
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
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以简化选聘程序,不公开选聘,每年度
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续聘方案由公司指定经办部门提出交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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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
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
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
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
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
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
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
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文件报送至公司,
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
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
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
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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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对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
书》,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
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
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
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
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
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
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
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
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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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
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
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
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
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
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
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对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
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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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
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
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
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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