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23 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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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4-075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和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
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4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
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与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莞领杰”)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下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提供最高不超过 51,0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
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领益科技与中国银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
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盛翔”)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
额度协议》下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不超过 14,000 万元人民币
 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领益科技与中国银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略数控”)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授
 信额度协议》下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不超过 21,000 万元人民
 币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领益科技、赛尔康(贵港)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赛尔
 康”)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下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
 最高不超过 21,0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
 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股东大会审议通                           被担保方本次使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过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资产负债率<70%
 的控股子公司
                           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51,000
资产负债率≥70%
 的控股子公司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21,000
   合计          3,500,000            -             107,000
   被担保人东莞领杰、东莞盛翔、领略数控、深圳赛尔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及时掌
 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人为东莞领杰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债务人: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之
间签署《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
补充。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
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
债权:自《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
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亿壹仟万元整。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
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
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
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
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
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
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
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
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被担保人为东莞盛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债务人: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之间签署
《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
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
债权:自《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
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整。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
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
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
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
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
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
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
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
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被担保人为领略数控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债务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签署
《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
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
债权:自《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
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整。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
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
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
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
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
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
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
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
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被担保人为深圳赛尔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赛尔康
(贵港)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债务人: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签署
《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
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
债权:自《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
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整。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
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
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
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
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
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
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
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
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881,566.4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48.30%。其中,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786,370.21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39,248.25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53,950.00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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