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92 证券简称:汇成真空 公告编号:2024-013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元。
尚未生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最终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结果预计不
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法院生效判决
和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粤 1972 民初 2040
号],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宝明精工
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庭审完毕。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技有限公司以及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2024 年 1 月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依法适用普
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
的(2024)粤 1972 民初 20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
日内向原告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55 万元;
二、限被告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
日内向原告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22 年
计算;自 2023 年 10 月 10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付货款 255 万元为本金,按
年利率 15%计算。该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 255 万元为限;
三、被告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认定的被告赣
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7500 元,由被告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宝明
精工有限公司负担 28926 元,由原告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在履行本
判决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并无尚未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
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生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
最终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
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法院生效判决和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粤 1972 民初
特此公告。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