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 冠豪高新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23 18: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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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
司法》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利润分配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公司未来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运作情况、发展
目标、现金流量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
持现金分红优先的基本原则,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
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合理分
红建议和预案,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
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坚持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
金分红;若公司营收快速增长,且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三)利润分配比例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
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
股东配售股份。
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在满足《公司
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同时,年均现金分红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红提案,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
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
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
准,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修订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如果外部环境
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在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经独立董事同意和监事会审议
通过的基础上,董事会可以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并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 20%;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修改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需经董事会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修改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制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若外部
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可以参照最近一次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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