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5 证券简称:东尼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7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
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及涉及事项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杨
云: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
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存在成本入账不完整、研发费用核算和存货计价不准确的
情况,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存
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导致 2022 年年报和 2023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
时,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23 年
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000 万元至-32,000 万元。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0,721.83 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沈新芳、总经理沈晓宇、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斌斌、
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董事会秘书翁鑫怡、财务总监杨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
沈新芳、总经理沈晓宇、董事会秘书翁鑫怡、财务总监杨云对 2023 年半年报信
息披露不准确和 2023 年业绩预告不准确、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沈
新芳、总经理沈晓宇、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斌斌、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对 2022 年
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公司、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杨云分别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
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
书面整改报告。后续我局将研判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针对《警示函》中提及的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事项,公司已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2024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东尼电子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18)、《东尼电子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
将引以为戒,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要求采取有
效措施积极整改,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
件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