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森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7-23 18: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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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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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科
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站(www.sse.com.cn)披露了《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
                                 《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新星南路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3 日
年 7 月 23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为 2 名,持有公司股份 141,752,5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7083%(已扣除
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4 年 7 月 16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200 名,持有公司股份 14,083,10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41%(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
 。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2 名,持有公
司股份 155,835,6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624%(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
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
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
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5,835,664 股,同意 154,505,157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46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752,5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0.552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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