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
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
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关系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
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经营理念。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的基础上,积极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树立健康良好的市
场形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
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
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
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交易所网络等平台,采取股东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通过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电子信箱等互
联网络形式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认为在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
投资者关系顾问协助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
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
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
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信息
披露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
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信息、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
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
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
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
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
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
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在认为必要时,
开展业绩说明会或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
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
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
应当配合支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董监事会办公室)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
制度。战略发展部(董监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
事业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部
门、事业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完备的档案
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与公司有关的分析研究报告;
(三)主要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记录;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
投资者关系档案的建立与维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