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4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宝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24]158号)
(以
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旭峰、朱宝松、丛守延、赵晓兵:
年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披露的《2024年一季度报告》中非经常性损益项
目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进行更正。《2024年一季
度报告》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张旭峰、总经理朱宝松、财务总监丛守延、董事会秘书赵晓
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
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
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张旭峰、朱宝松、丛守延、赵晓兵分别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
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
以为戒,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公司将进一步
加强财务核算工作的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