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
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
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
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沈阳中捷航空航
天机床有限公司 100%股权、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通用技术
集团机床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78.45%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对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购买、
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石建华 伍玉路 宋璨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