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及证券
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
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
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
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产品。以下情形不
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
资。
第四条 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
定;
(二)公司的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
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交易标
的应该是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
金。募集资金不得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公司贷款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七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在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决定委托理财
具体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需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在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决定证券投资
具体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除上述审批权限外,公司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对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或证券投资的,如因交易频次和
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
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或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委托理
财或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
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相关人员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负责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的投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管理,并
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项目的资
金汇划及会计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
对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
定期对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
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委托理财及证券投
资情况,以加强对公司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监
督及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
见。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
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委托理财及证券
投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
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
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
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情况
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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