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22 21: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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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7 月 22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确定并提出建议。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至少由四人组成,委员全部由董事担任,其中公
司独立董事人数应超过二分之一。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董事会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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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通过选举产生,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
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
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任。期间如有委员
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
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增补新的委员。但独立董事委员辞任导致公司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的规定的,辞任委员应当在下任
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任生效之前,拟辞任
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任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不足四
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独立董事被解任导致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
施细则的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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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本实施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
形成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会议相关资料,
为委员会履职提供工作支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对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经
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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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搁置,不得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六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
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
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
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相关资料和组织召开
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并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讨论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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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时也可采用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
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
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通知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
司其他董事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至迟应在会议召开
前将授权委托书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
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
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愿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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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
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
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
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
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或逐
项审议表决的规则。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
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
决权。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选
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
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委员会会议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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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
确认会议决议内容。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
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三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相关专业领域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符合公司需求的董事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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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委员会决议。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
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决议生效两个工
作日内就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
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十五年。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
任。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记录人员
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股证事务人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
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十五年。
  第四十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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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
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主动向委员会披露利害
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二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委员会
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委员会其
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
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
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
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
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
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
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
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董事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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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评估,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会议决议及
会议记录;
  (四)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提出询问,
公司董事应给予答复。
  第四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
事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四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信息
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改本实施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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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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