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安理法意(2024)嘉字第 072201 号
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事堂”或“公司”)委托,指派张晓光律师、冯颖律师(以下简
称“承办律师”)担任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
议的公告》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而出具。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
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嘉事堂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6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淀区昆明湖南路 11 号 1 号楼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
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嘉事堂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许帅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
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16 日。在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嘉事堂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该规定符合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7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9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1,646,7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645%。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
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承办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于 2024 年 7 月 5 日经嘉事堂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嘉事堂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该议案,并决议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嘉事堂于 2024 年 7 月 6 日将《嘉事堂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次临时会议决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与《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于《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站。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646,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550%;反对 618,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188%;弃权 3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5,588,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58%;反对 618,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8%;弃权 3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4%。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股东代表赵洞纬、裴蔚然及律师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公司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和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四、 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承办律师:
张晓光 律师
冯颖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