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
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要求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突的信息;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线路畅通,
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
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
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
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
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
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
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
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
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若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重大事件的;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六章 公司接受调研的形式和要求
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
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当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会公司;
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的,参照本章规
定执行。
第七章 投资者网络交流平台
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投资者网络交流平台的相关问题。公
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
复。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投资者网络交流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投资者网络交流
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
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
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领导,在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管理层;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
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九章 附则
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冲突时,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生效实施。